三门峡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15日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门峡市中心城区和县(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餐厨垃圾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相关企业、公共机构或者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和过期食品等废弃物。
第四条 餐厨垃圾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规范排放、日产日清、统一收运与集中处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推进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运行体系建设;加大对餐厨垃圾管理资金的投入,保障餐厨垃圾管理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管、商务、机关事务管理、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将餐厨垃圾依法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内容。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引导社会公众科学消费,倡导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增强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和反食品浪费的意识。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条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餐厨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确定的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 鼓励相邻地区统筹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餐厨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建立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管理制度,组织对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方便就近投放和收集运输的原则,合理确定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投放地点、数量等。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实行多种经营模式运营。鼓励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一体化运营。
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餐厨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餐厨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理。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餐厨垃圾污染、设施设备故障、安全事故、疫情、恶劣天气等突发事件或者特殊情况下的应急方案。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垃圾交给符合规定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
(二)将餐厨垃圾进行单独收集、密闭存放,不得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并将其投放至指定的接收地点;
(三)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密闭、整洁、完好,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餐厨垃圾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提前通知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
(五)规模较小的食品摊贩等餐厨垃圾产生者可以实行定时、定点集中投放;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符合要求的餐厨垃圾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人员,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有明显的标识,并将信息接入管理信息平台;
(二)建立管理台账,记录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三)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相关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保持作业区域环境整洁,收集、运输间隔时限除遇到暴雨雪等恶劣天气,一般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并根据餐厨垃圾产生量和夏季炎热天气对餐厨垃圾存放的影响,及时调整收集、运输的时间和频次,提升收集、运输服务质量;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