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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

(四)不得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混入餐厨垃圾;

(五)实行密闭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

(六)对于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按照废弃食用油脂价值有偿收购,收购价格按市场价格自行协商确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接收餐厨垃圾;

(二)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每日餐厨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数据应当接入管理信息平台;

(四)保持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及时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确保排放的污染排放物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六)实现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流向记入台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实行联单管理。

餐厨垃圾产生者、收集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应当对交付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在联单中予以相互确认。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处理单位按照规定如实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联单资料。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联单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联单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二十条 在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垃圾;

(二)未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四)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五)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环境卫生、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投诉、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并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建立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流动餐饮摊点、夜市餐饮经营点等加强宣传服务,引导相关经营者规范收集、投放餐厨垃圾,并保持经营服务区域环境整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餐厨垃圾产生者、收集运输单位、处理单位未落实联单管理有关要求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五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三门峡市中心城区和县(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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