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2025年12月13日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暴雨、暴雪、高温、低温、冰冻、强降温、霜冻、大风、沙尘暴、雷电、雷暴大风、冰雹、大雾、霾、道路结冰等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筹规划、科学防御、以防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区域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气象防灾减灾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演练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依法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应当指定承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发展改革、应急、经信、教体、科技、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广旅、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共同制定联防应急预案。联防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应急措施。本市根据区域协调发展需要,可以与有关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同制定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制度措施,加强预警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避险知识宣传、灾害隐患排查、预警信息传递、应急演练和灾情报告等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并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服从应急抢险救援指挥,提高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应对能力。
学校应当在教育部门、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和教学活动,培养和增强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保险,提高气象灾害风险防御能力。
第十条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分灾种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防御原则和目标、易发区和易发时段、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防御应急物资储备等内容。
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水利、交通、旅游等专业规划,应当适应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息传播系统和应急气象服务系统等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建设方案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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