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3)
(一)山洪泥石流沟域、重点林区、矿区、旅游景区、人口居住密集区、水系干流、城市低洼积水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
(二)交通和通信干线、重要输电线路沿线、重要输油(气)设施、重要水利工程、重点经济开发区等;
(三)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等;
(四)其他气象灾害敏感区、易发多发区。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组织气象、农业农村、林业、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共享气象、水情、旱情、森林草原火险、地质灾害、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等与气象灾害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易发地段设立警示牌。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在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江河湖泊、交通沿线、工(农)业园区、生态林区、旅游景区、城市低洼积水区、地质灾害点等区域,设立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
第二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情况及时补充、订正或解除。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在收到气象主管机构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准确、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学校、医院、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大型商业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向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传播虚假、过时或者来源不明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经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通信企业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快速传播绿色通道。通信企业收到最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立即对预警区域手机用户短信全网传播。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以预警为先导的暴雨防范机制,构建预警、叫应、响应、避险转移的闭环管理体系。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开展暴雨趋势提示、灾害提醒、预警发布的递进式气象服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暴雨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明确预警级别、风险区域及防御指南。
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文广旅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业相关预案,及时叫应各级责任人,重点加强山洪灾害危险区、水库水电站、地质灾害隐患点、城市低洼积水区、工地营地、交通线路、A级以上景区等区域(部位)的暴雨次生灾害监测巡查和防范应对。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部署行业防御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暴雨临灾避险转移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区域内的暴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人员转移安置、抢险救灾、灾情险情上报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风险隐患排查、人员转移避险、灾情险情收集上报等工作。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应急等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由政府组织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
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住建、经信等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及时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学校等组织的转移、疏散。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必要的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面向居民、村民、职工等的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第二十九条  暴雨、暴雪、大风、雷暴大风等橙色以上等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灾减灾需要,采取临时停课、停产、停工、停业、停运或者调整工作时间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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