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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保守国家秘密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工作的领导。

各级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本地保密工作,在上级保密工作领导机构指导下,按照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部署,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及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保密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督促保密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日常保密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承担本机关、本单位保密工作主体责任。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对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技术检查监管、保密技术服务保障、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等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学技术产品配备。

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保密科学技术自主创新,促进关键保密科学技术产品研发工作,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第七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针对性的保密宣传教育,并对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宣传教育进行指导。

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对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工作优良传统、保密形势任务、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保密违法案例警示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鼓励大众传播媒介结合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全国保密宣传教育月、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国家宪法日等时间节点,通过发挥红色资源教育功能、融合优秀传统文化、宣传先进典型等形式,普及保密知识,宣传保密法治,推动全社会增强保密意识。



第二章 定密管理



第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机关、单位产生保密事项范围明确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但该机关、单位没有定密权限或者定密权限低于该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的,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 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应当依据本行业、本领域以及相关行业、领域保密事项范围,制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明确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内容、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产生部门或者岗位、制定依据等。

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应当经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审定后实施,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应当根据保密事项范围及时修订。

第十条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派生定密的,应当依法根据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一条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符合下列程序,并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

(一)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或者已定密事项,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等,在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上规范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二)定密责任人对定密依据、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等进行审核,签署意见。

国家秘密的变更、解除依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单位应当对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及时作出变更:

(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保密事项范围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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