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保守国家秘密管理办法(4)
第三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本机关、本单位工作秘密管理,对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技术防护、自监管等保护措施。
国家秘密事项已解密,但符合工作秘密条件的,应当确定为工作秘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公开;需要公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第三十六条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参照设区的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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