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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随州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防治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物。

第三条     本市建筑垃圾处置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全程监管、属地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保障建筑垃圾治理经费投入,定期研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单位是建筑垃圾的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限行区域交通安全管理,监督落实限行区域通行时间、路线,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文明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对监管范围内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进行监督管理,会同城管执法等部门落实建筑垃圾再生资源利用管理。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劝阻建筑垃圾处置的违法行为,并向辖区城市管理执法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土地、矿山、林地、绿化带、河流、湖泊、堤坝、铁路、公路、桥梁等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社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并向辖区城市管理执法单位报告。

第七条     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城市管理执法单位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垃圾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查证属实的,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负有管理权的城市管理执法单位制定。

第二章 源头管理

第八条     鼓励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等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产生,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建设工程应在规划设计阶段,充分考虑土石方挖填平衡,尽量减少建筑垃圾转运量。

根据绿色发展要求,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发展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采取固定与移动、厂区和现场相结合的处置方式,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推动建筑垃圾循环利用。

鼓励建设项目优先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将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再生利用产品,列入绿色建材产品推荐目录和政府采购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鼓励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第九条     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堆放、分类处理。城市管理执法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指南,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堆放地点由物业服务单位指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堆放地点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物业服务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将指定地点的建筑垃圾交由有运输资质的单位处置,所需费用由居民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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