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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理执法单位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按照不同阶段通过所在地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城市管理执法单位行政审批窗口或湖北政务服务网申请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取得处置核准后,方可进行处置。

申请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二)与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签订的合同;

(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

(四)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申请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报表;

(二)企业运输车辆和设备管理制度。

申请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及回收利用方案;

(三)土地使用证明;

(四)申请表;

(五)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

建筑垃圾产生核准应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联审批,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前或同步办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承运。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纳入工程预算,足额列支。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规定设置标准围挡,对工地出入口进行硬化,在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鼓励安装自动化冲洗平台;

(二)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保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不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应当采取覆盖等措施控制扬尘;

(三)督促进出工地的车辆经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设施抢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作业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洁措施保证净车出场。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属地城市管理执法单位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管理执法单位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公示牌,标明处置单位名称、城市管理执法单位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举报投诉电话。

第十六条     从事下列零星施工和市政工程维修活动的,业主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

(一)供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等管线、管道施工;

(二)道路及交通设施维修;

(三)绿化施工;

(四)装饰(装修)、维修房屋;

(五)其他零星施工和市政园林工程维修活动。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核准不得擅自运输建筑垃圾。

城市管理执法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的单位名单,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公布的名单中选择承运单位。

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三)运输车辆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以及限速装置,并按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范的要求,喷涂车辆标志、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和顶灯;

(四)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鼓励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优先使用新兴城市智能环保渣土车、新能源车辆运输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的新型城市智能环保渣土车辆、新能源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

(二)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编号、监管部门举报电话、反光标贴及放大号牌,车身颜色醒目且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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