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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5)

第三十六条     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承揽建筑垃圾运输业务,或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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