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马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
(一)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

(二)监督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情况,发现有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拒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 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设置密闭硬质围挡,围挡高度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安装洒水或者喷淋设施;临时维修、维护、抢修、抢建工程应当设置临时围挡;

(二)主要通道、进出道路、材料加工区以及办公生活区地面应当硬化,施工现场内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或者绿化等防尘措施;

(三)施工现场出口应当设置冲洗池和沉淀池,运输车辆底盘和车轮全部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施工现场。施工场地、道路应当采取定期洒水抑尘措施;

(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及其他易产生扬尘的废弃物料应当采用封闭方式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防尘布、防尘网等措施;

(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除遵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脚手架外侧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

(二)清理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处的建筑垃圾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并封闭清运,禁止随意抛洒;

(三)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水利工程施工和河、湖、渠整治,除遵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采取分段开挖、及时回填的方式施工,沟槽回填后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运输土方、材料等的施工便道应当采取洒水、喷淋或者硬化等措施;

(三)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等湿法作业措施;

(四)市政管网、河、湖、渠的清污施工,采取密闭清运,完工后及时清洗;

(五)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完成后,及时恢复路面或者绿化。

公路及其他线性工程的建设、养护施工及保养作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采取相应防尘措施。

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拆除施工,除遵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设置围挡,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抑制扬尘产生;

(二)需爆破、破碎作业的,在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施工除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无法及时栽植的,对树穴和栽种土采取有效防尘覆盖;

(二)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路沿石;

(三)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应当进行覆盖或者绿化;

(四)绿化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完毕。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排放;

(二)厂区内道路和场地采取硬化措施,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保洁设施,保持路面、出入口整洁;

(三)装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车辆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遗撒;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装卸和运输煤炭、水泥、砂土、粉煤灰、煤矸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城市主要道路机动车道每日至少洒水降尘或者冲洗一次,雨雪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2度以下的天气除外;

(二)城市主要道路、桥梁推行低尘机械化清扫作业方式;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四)冲洗绿化带、行道树以及其他植物上附着的积尘,并实行错时作业。

旅游景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城市广场、街头游园、集贸市场以及专用道路等露天公共场所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履行环境卫生保洁义务,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七条 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实施分区作业;

(二)矿山主要运输道路和矿石加工区道路应当实施混凝土硬化,裸露场地应当采取覆盖或者绿化措施;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