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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3)

(三)实施爆破穿孔作业采用带有收尘净化装置的凿岩设备,或者湿式作业;

(四)矿石破碎加工、储存应当采用全封闭作业设施,配备收尘装置或者符合粉尘防治技术标准的其他降尘抑尘装置;

(五)开采后应当及时进行生态修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裸露地面应当绿化或者透水铺装,其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住宅小区范围内的,由业主共同负责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城市道路、铁路沿线、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范围内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

(五)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无法确定使用权人和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九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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