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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直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2025年12月11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伊犁州直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和伊犁州直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实际制定。

第三条 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公平竞争。鼓励租赁经营者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按照与承租人订立小微型客车租赁合同的约定,在约定时间内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包括从事线上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的各网络平台。

第五条 伊犁州直行政辖区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活动(含线上平台)及其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办理企业备案及公布建档信息,加强市场监管和企业信用管理,督促指导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提供不符合上路条件车辆等行为进行查处。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车辆登记、道路停车秩序管理,监督经营者落实治安保卫及承租人身份核验制度,负责小微型客车在道路上的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参与制定小微型客车租赁发展规划,研究建立与公众出行需求、城市道路资源、停车资源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负责加强对旅行社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涉及小微型客车租赁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移交交通运输部门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的注册登记,在涉及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监管时,应当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对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监督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业主落实明码标价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

鼓励成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业协会,引导小微型客车租赁业行业自律。

第七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三)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四)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二)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第九条 在伊犁州直辖区内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租赁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县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伊犁州直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登记表(附件1)、伊犁州直小微型客车租赁从业人员备案登记表(附件2)、伊犁州直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车辆备案登记表(附件3);

(二)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投入自有小微型客车行驶证及复印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四)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五)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六)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书。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租赁企业备案证明并建档管理,属于营业门店(分支机构)的应包含营业门店(分支机构)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对于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备案材料。

第十一条 承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办理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事项信息通过自治区交通运输政务管理系统建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及经营地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三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及经营地书面报告。暂停或者终止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向原备案机构及经营地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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