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直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
第十四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交付的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车内设施设备功能齐全正常,外观内饰完好整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三)随车配备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租赁小微型客车进行检测、维护,确保技术性能良好;
(五)依法落实承租人身份核验要求,需通过公安机关认可的技术手段核验承租人及实际驾驶人身份,发现身份虚假、驾驶资质不符或形迹可疑的,立即停止租赁服务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
(六)建立救援服务体系,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救援、换车服务;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办理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
(七)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八)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程计时,收取承租人押金和预付资金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押金和预付资金。
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持其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证租赁小微型客车;承租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持实际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租赁小微型客车;
(二)上路行驶期间,随车携带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
(三)按照操作规范驾驶租赁小微型客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四)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质,不得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五)妥善保管租赁小微型客车,未经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同意,不得改动租赁小微型客车部件、设施和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不得将租赁小微型客车抵押、变卖、转租;
(六)租赁期间租赁小微型客车发生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处理。
第十六条 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运营系统与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对接。
第十七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公布考核情况。
第十八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于10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接受小微型客车租赁相关投诉和社会监督。对线上租赁业务的投诉应当责成涉事平台及时处理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开展监管工作,应严格守法、秉公办事、文明执法,严禁下列行为:
(一)滥用职权,对符合条件经营者不予/超期备案,或为不符合条件者违规备案;
(二)玩忽职守,不履行、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放任经营者违法违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受委托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伊犁州直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登记表
          2. 伊犁州直小微型客车租赁从业人员备案登记表
          3. 伊犁州直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车辆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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