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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3)

对于特定影响区域的气象灾害性天气警报,有关单位可以开展定向传播,面向特定地区、行业和人群实现精准推送。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先导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将气象灾害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气象、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协同联动机制;

(二)接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性天气警报后,立即安排部署防御措施,做好应对准备。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评估,启用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八条  气象灾害发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因气象因素引发地质灾害、城市内涝、山洪、火灾等次生、衍生灾害或者公共卫生事件。

第二十九条  气象灾害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适时调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或者终止应急响应,解除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条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开展调查、核实、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气象灾害情况。

第三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避难场所和其他人力、物力支持。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巨灾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等气象灾害保险险种,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保险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风险防御能力。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黄果树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明确负责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工作,接受市级气象主管机构业务指导。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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