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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2)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运行维护单位。

  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

  运行维护单位可以自行维护,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护。

  第二十条 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

  因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标准予以恢复。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工程建设完成后,应当及时恢复海绵城市设施。不能恢复的,应当在同一地块或者项目内建设同等标准的海绵城市设施。

  第二十二条 市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成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海绵城市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劝阻、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十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湛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划定的中心城区范围。

  第二十六条 中心城区范围以外区域实行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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