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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4)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政策,搭建公众参与平台,鼓励通过示范引导、现金补贴、积分兑换、换取实物、购物券等方式,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的宣传教育,倡导低碳绿色生活方式。

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宣传教育计划,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教育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培养学生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持续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环境卫生、再生资源、酒店、餐饮、物业等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宣传、培训、技术指导,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督促和服务等活动。

鼓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设立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

第三十四条 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领域投资、建设和运营。

社会资本参与住宅小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县、区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组织实施,管理责任人应当配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选址、安装、供电和通讯等事项的落实。

第三十五条 鼓励运用数字技术和科技手段,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

鼓励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引进和应用。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方式,方便公众举报,并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妨碍、阻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正常开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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