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立法程序规定(2)
(二)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书面征集;
(三)通过门户网站或者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
公开征集政府立法项目建议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应当结合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实际,充分研究论证,经集体讨论确定后,书面向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立法建议项目。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政府法律顾问、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社会公众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是否列为立法建议项目,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
第十四条  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名称、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立法情况说明;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
(四)省内外相关立法情况;
(五)征求意见、部门协商以及工作保障等立项准备情况;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申报政府立法正式项目的,还应当提交立法草案初稿、起草说明等材料。
社会公众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可以仅提供项目名称和立法的主要理由。
第十五条  对征集到的立法建议项目,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立项评估:
(一)属于立法权限范围;
(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违背公序良俗,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科学合理;
(三)立法目的明确,拟解决的问题具体,解决对策具有针对性;
(四)调整对象、范围与项目名称相适应,概念界定准确;
(五)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
(六)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体现地方特色。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采取下列方式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立项评估,并形成评估结果:
(一)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和法律、行业专家、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社会公众开展立项评估论证,听取项目申报单位立项说明;
(二)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专题调研;
(三)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建议;
(四)召开立法专题会议研究讨论。
立法建议项目涉及地方性法规项目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沟通协商。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立项评估结果,对立法建议项目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立项标准的,按照正式项目、预备项目、调研项目分类列入政府立法计划草案;
(二)不列入政府立法计划草案的立法建议项目,向有关部门、单位说明情况。
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和市委市政府提出要求的立法项目,优先列入政府立法计划草案。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政府立法计划草案进行集体讨论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政府立法计划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报市委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办公机构名义向社会公布。
政府立法计划应当明确立法项目名称、类别、起草责任单位、工作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内容。
提出立项申请的单位是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责任单位;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或者起草责任单位无法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规范政府共同行为或者其他综合性较强的政府立法,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起草或者组织相关单位起草。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监督与执行,各起草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立法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推进工作任务落实,必要时,可以通过发函提醒等方式督促指导起草责任单位实施。
政府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应当在年度内完成;预备项目应当做好年内完成或者列入下一年度政府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的准备;调研项目应当在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限内形成调研报告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政府规章项目因立法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起草责任单位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
 
第三章  起  草
 
第二十条  起草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立法计划确定的正式项目,制定起草工作方案,起草工作方案应当于政府立法计划印发后三十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起草工作方案应当明确立法调研、起草草案、征求意见、形成草案、集体审议、上报送审稿等起草工作的各阶段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
起草责任单位应当召开起草开题会,就起草工作的重点、难点和法规规章名称、类型、篇章结构以及注意事项等进行研讨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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