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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立法程序规定(6)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政府规章动态清理:

(一)所依据的上位法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二)相关领域出台新的上位法的;

(三)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有重大调整的;

(四)其他需要动态清理的情形。

政府规章实施部门应当按照动态清理的规定开展清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政府规章专项清理:

(一)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国家对行政体制或者政府职能作出重大调整的;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项清理要求的;

(四)其他需要组织专项清理的。

政府规章专项清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或者授权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酒泉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酒泉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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