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办法(3)
公共数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放: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数据获取协议约定不得开放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共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依规列入有条件开放或者无条件开放数据:
(一)涉及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经匿名化处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公共数据经脱敏、脱密处理的;
(三)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公共数据指向的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授权同意开放的。
第二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获取开放数据的,应当向省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提交数据用途、应用场景、使用时限和安全保障措施等说明。申请开放的数据属于无条件开放类的,数据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数据开放申请之日起即时开放;属于有条件开放类的,数据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数据开放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答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省大数据建设运营机构同意,并告知提出申请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不同意开放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
第五章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以下称实施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
实施机构应当履行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落实授权运营过程中的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制度要求,加强技术支撑保障和数据安全管理,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数据资源直接进入市场,强化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构(以下称运营机构)涉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内控审计。
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运营机构签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特定领域授权的,授权运营协议内容还应当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授权运营协议由实施机构报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
运营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
运营机构应当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内控管理、技术管理和人员管理,不得超授权范围使用公共数据资源。
运营机构可以引入符合条件的其他经营主体,联合开发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运营机构负责制定其他经营主体的选择规则、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规则等,提交实施机构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运营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运营机构应当为独立法人,无重大违法记录,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商业信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名单等;
(二)具备成熟的数据产品开发能力。熟悉公共数据资源的管理和应用,具备运用公共数据资源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工作经验和技术基础。具备数据开发利用平台建设、运营和管理的能力;
(三)具备行业数据产品流通交易经验。在数据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交易流通规则制定、交易流程优化、产品定价策略及收益分配机制方面,具有成功案例或者可实施方案;
(四)具备丰富的生态资源和市场运营经验。能够充分利用其市场资源和数据资源,加强多源数据汇聚。拥有成熟的用户服务体系,能够广泛引入其他经营主体融合多源数据对其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再开发;
(五)具备成熟的数据安全管理和保障的能力。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部门,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内部管理和安全保障制度;
(六)具备开展授权运营的基础保障能力。具备所需的办公条件和专业团队等。能够及时响应和满足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监督评估等工作要求;
(七)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应用场景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内容应当包括:
(一)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范围及数据目录;
(二)运营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
(三)拟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及其技术标准、安全审核要求、业务规范性审核要求;
(四)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的技术支撑平台;
(五)资产权属,包括软硬件设备、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权属;
(六)授权运营情况信息披露要求,运营机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再开发要求;
(七)运营机构授权范围内经营成本和收入等核算要求、收益分配机制;
(八)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和风险监测、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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