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办法(4)
(九)运营成效评价,续约或者退出机制;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协议变更、终止条件;
(十三)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鼓励其他经营主体依法对运营机构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促进社会数据和公共数据融合应用,提升数据产品和服务价值。
第二十六条  本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采用整体授权为主、特定领域授权为辅的模式。
整体授权是指实施机构将全省纳入授权运营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给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开发运营。
特定领域授权是指在部分特定领域、特定场景或者特定区域,实施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公共数据资源开发运营。启动特定领域授权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数据提供单位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在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等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规纳入授权运营范围。
已纳入省数据共享服务门户的公共数据资源,经实施机构征得数据提供单位同意后纳入授权运营范围。
第二十八条  授权运营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实行动态更新,更新情况由实施机构定期报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公共数据资源以及利用被授权的公共数据资源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  运营机构提出公共数据资源开发运营申请的,由实施机构按照“一场景一审核”方式,会同数据提供单位开展场景需求评审,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实施机构可以组织第三方专家开展场景需求评审,由运营机构说明需求,数据提供单位提出应答意见,专家出具场景审核初步意见后,实施机构进行审定。
第三十一条  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过程中,运营机构、数据提供单位及其他经营主体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实施机构协调处理。实施机构、运营机构、数据提供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程序向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经协调处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二条  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公开授权运营情况,定期向社会披露授权对象、内容、范围和时限等,接受社会监督。
运营机构应当公开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定期向社会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探索推进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收益合理分配机制建设。
第六章 公共数据资源应用创新
第三十四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本行业、本领域范围内梳理应用场景需求清单,聚焦产业发展、经济运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政务运行等形成行业解决方案,打造典型应用场景并定期发布,推动典型应用场景复用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省大数据建设运营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撑。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产品、提供服务,建设和拓展数据应用场景。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有条件无偿使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公益产品,提供便民利民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支持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探索建立社会数据和公共数据联动机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依规加工和使用数据,促进社会数据和公共数据融合应用。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大数据建设运营机构,推动构建公共数据高质量数据集,支持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发、训练和应用,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赋能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数据产业扶持政策和激励性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在种业、深海、航天、绿色、数字等领域依法依规对其合法获取的数据进行开发利用,推进数据赋能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
第三十八条  本省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协同合作,促进公共数据交互、业务互通、标准互认、服务共享等公共数据跨区域有序流通。
第三十九条  鼓励支持应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大数据、隐私计算等新技术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
鼓励建设高效、便利、可信的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支持建设企业、行业、城市等可信数据空间,探索建设个人、跨境可信数据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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