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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办法(6)
第五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统计数据、地理信息数据、不动产数据、公共信用数据等公共数据的开放、利用和安全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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