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烟台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办法(2)

运输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等部门提出申请,委托具有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使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的储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自建专用仓库等方式,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的储存安全管理。长期储存时,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应当存放在符合规定的专用仓库内,不得与其他爆炸物品混存混放。

第十五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作业人员,并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人数要求;

(二)具有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的基础设施、装备;

(三)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和设备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

(四)具有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中心和飞行管制部门保持联系的通讯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作业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防护装备,按照规定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对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进行培训。作业人员应当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作业业务规范;

(三)作业装备、仪器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

(四)基本气象知识;

(五)涉及作业安全的其他事项。

禁止未经安全培训和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作业人员名单应当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公安等部门建立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联合监管机制,定期对作业点和作业环境进行安全巡查,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中发生突发事件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救援和调查处置。

第十八条 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应当在批准的管制空域或者适飞空域内进行,避开人员密集区域、重要设施和军事禁区,飞行高度和范围需严格遵守空域管理机构的限制,确保飞行安全。

天气条件恶劣,严重影响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的,禁止作业。

第十九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人员需全程监控无人驾驶航空器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无人驾驶航空器失控或者坠毁时,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无人驾驶航空器降落后及时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避免次生灾害发生。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