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2025年11月24日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25〕第1号公布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工作,保证政府规章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河北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档案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政府规章,应当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立、改、废并举,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结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2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五条 政府规章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施行,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政府规章的起草、审查以及汇编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规章制定相关工作。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为“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第七条 政府规章应当符合体例规范,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除内容复杂的外,政府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政府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八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拓宽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深入基层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第二章 立项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类别包括正式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正式项目是指草案基本成熟,年内可以出台的项目;预备项目是指草案中的主要内容需要进一步研究,争取年内出台的项目;调研项目是指有制定必要,需要开展立法调研的项目。
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中未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预备项目,原则上应当优先列为下一年度正式项目;调研项目应当优先列为下一年度预备项目。
市人民政府可以编制政府规章五年立法规划。立法规划中的项目应当优先列入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条 制定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立法原则和立法规律,下列事项不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一)拟规范的事项不属于政府规章立法权限的;
(二)法律、法规已经有具体规定,无需制定政府规章的;
(三)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
(四)不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需要的;
(五)制定时机尚不成熟的;
(六)拟规范的事项不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
(七)有地方或者部门利益保护倾向的;
(八)其他不适宜制定政府规章的。
第十一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8月底前,以通知形式向县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征集下一年度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建议,并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建议。公开征集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县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应当在征集期限内提出立法项目建议,逾期提出的,一般不纳入政府规章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县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请立项的,应当报送年度立法计划建议申报报告。申报报告应当对制定政府规章的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可行性、预期社会效果等作出说明,经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人民政府,径送市司法行政机关,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立法背景资料或者调研报告;
(二)政府规章建议项目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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