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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5)

  (一)立项相关材料;

  (二)起草、调研、论证、征求意见、报审等材料;

  (三)审查过程形成的相关材料;

  (四)公布和备案过程形成的相关材料;

  (五)政府规章解读材料;

  (六)其他有关材料。

  政府规章的立法档案应当按每个立法项目分别整理归档,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一并保存。 

  第四十四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编辑政府规章汇编。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审查、讨论等有关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政府议案形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政府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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