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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25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5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生活服务。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提出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条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四条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分别列明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

  第六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实行登记制度,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二章 税  率

  第八条增值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货物,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出口的货物。

  第九条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二)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三)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第十条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增值税法第十六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

  第十二条纳税人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三)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取得的完税凭证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四)购进农产品时,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从销售方取得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列明或者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第十三条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四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多缴税款的,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或者按规定申请退还。

  第十五条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

  (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产生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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