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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93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3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具体名额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规模的大小、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工作任务等实际情况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提出建议,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二)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人居环境、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等委员会。”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二)提出和组织实施本村发展规划,制定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尊重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的发展培育,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三)按照村庄规划和美丽乡村建设要求,整治村容村貌,改善居住环境,组织开展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设,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四)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管理本村财务、政府拨款和捐赠资金,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依法依规定期向村民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六)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支持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禁止黄、赌、毒,协助组织村民参与群防群治,协助处理信访事项和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工作;

“(七)支持和引导村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和家庭和睦,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和困难村民,增强团结互助,推进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农村新风尚;

“(八)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和服务,推动乡村建设;

“(九)组织村民参加抢险救灾和开展公益活动,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灾害、疫情等突发事件,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村民委员会主任为法定代表人。村民委员会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但是不得提供担保。”

(五)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涉及村庄规划、建设等乡村建设重要事项”。

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资金和物资的使用”。

删去第一款第五项,新增一项,作为第五项:“(五)本村重点帮扶人员、帮扶方案”。

删去第一款第六项,第十项作为第六项。

删去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项作为第七项。

删去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作为第八项,修改为:“(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新增一款,作为第三款:“需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

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讨论决定有关集体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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