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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3)

(二十三)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村务监督委员会可以对所监督的村务事项要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作出说明和提供有关材料,并通过查账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将查实情况报告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反映。”

(二十四)将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修改为第二款:“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

(二十五)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因被罢免或者辞职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应当在被罢免或者辞职正式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因任期届满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二十六)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将第一款中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村民小组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在第二项中的“村民小组会议”后增加“和村民委员会会议的”;在第三项中的“村民代表会议”后增加“村民小组会议”。

(二十七)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基本报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村集体经济收入应当适当用于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运转保障以及误工人员补贴。”

(二十八)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自治经费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视情逐步提高的增长机制,确保村民自治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纳入相关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乡村治理信息化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实施,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服务村民。”

(二十九)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

(三十)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基层政权和自治组织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指导和监督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工作,负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组织实施的日常工作。”

(三十一)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村务工作者提供培训,帮助其提升政治素质、法治意识、政策水平和服务能力,培训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届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培训。”

(三十二)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街道以及开发区等设立村民委员会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三十三)将有关条款中的“村务监督机构”修改为“村务监督委员会”。

二、对《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出修改

(一)第二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三款:“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名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至少有一个名额。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组织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张榜公布。”

(四)将第八条中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修改为“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五)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修改为“省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在“自治县”后增加“市辖区”。

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选举期间,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成立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组织指导本辖区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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