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01年5月3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3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5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9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12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二件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四章 提名候选人
第五章 正式选举
第六章 职务终止、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名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至少有一个名额。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上一届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时止。
第四条 在选举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组织指导。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在村党组织及其上一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筹备和主持。
因村范围调整需要选举新的村民委员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选举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举行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六条 省、市、县、市辖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列支,确有困难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组织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张榜公布。
第八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选举依法实施监督,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九条 村民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十五日内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省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培训市、县、自治县、市辖区选举工作人员。
村民委员会选举期间,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成立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组织指导本辖区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村民依法进行换届选举;
(二)制定本辖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确定各村选举日;
(三)部署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确定选票、选民证、委托投票证及选举文书报表等的式样;
(五)指导、监督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六)全面掌握选举工作情况,及时报告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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