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4)
禁止未经委托领取、代写他人选票或者代替他人投票。
第二十八条 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的投票应当在规定的选举时间内完成。
投票结束后,所有票箱应当加封并在当日内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计票处,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当众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公开核对、计算票数,作出记录并签名。禁止在选举大会会场计票处外开启票箱。
第二十九条 收回选票数超过本村选民半数并且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有效;收回选票数未超过本村选民半数或者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其中,投入流动票箱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公布的使用流动票箱选民人数的,该流动票箱选票有效;多于公布的使用流动票箱选民人数的,该流动票箱选票无效。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的伪造选票,应当另行封存,不计入收回选票数。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无效的,应当作出记录并当众封存选票。
第三十条 每一选票所选职位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选票无法辨认部分的效力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
第三十一条 在一次性投票选举中,被选人获得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职位选票的,应当分别计算;高职位的得票数不足以使其当选的,可以累加入低职位的得票数中,但不得将低职位的得票数累加入高职位的得票数中。
第三十二条 被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被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由得票多的当选;因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当场就票数相同的被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第三十三条 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只能留任一人:职位不同的,由职务高者留任;职位相同的,由选举时得票多者留任;职位相同而且选举时得票相等的,由村民会议决定由谁留任。
第三十四条 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少于三人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空缺的职位另行选举,具体时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另行选举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差额数,从前次选举时该类职位未当选的被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已足三人,但少于应选人数,主任职位无人当选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如果主任职位已有人当选,副主任或者委员缺额的,是否另行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当场宣布,同时公布所有候选人和被选人所得票数。
候选人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在完成计票的当日或者次日张榜公布当选人名单。
被选人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但尚未经过资格审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完成计票后七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当选人名单。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下列选举结果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并宣布无效:
(一)选举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
选举结果全部无效的,应当重新选举;选举结果部分无效造成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是否另行选举,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封存选票,并及时建立包括本村选举实施方案、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选民登记册、候选人名单、选票和委托投票书、选举结果报告单、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选举公告等选举工作档案,交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
第三十八条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当日,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并在十日内将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册、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相关资料等移交完毕。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拒不按照前款规定移交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交接或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不移交造成村集体或者村民财产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职务终止、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连续两次被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四)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