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5)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其职务自行中止。
第四十条 经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就罢免要求涉及的问题组织调查,并向村民会议通报调查结果。
第四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罢免建议,并说明罢免理由:
(一)违反法律、法规,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二)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要求或者建议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由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的,或者应当主持会议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声明不主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派员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前十日公告投票表决罢免要求或者建议的时间、地点。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在村民会议上进行申辩。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
第四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并以投票或者举手方式表决通过,其职务自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终止。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于终止职务、罢免、辞职等原因造成缺额,人数少于三人或者村民委员会主任缺额的,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人数已足三人,副主任或者委员缺额的,是否补选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妇女成员缺额的,应当补选。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由村民代表会议补选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投票,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获得的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二分之一。
村民委员会不主持补选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主持补选。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由于终止职务、罢免、辞职等原因空缺,或者中止职务的,其职务由选举时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代行;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均空缺的,其职务由选举时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委员代行。
第四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辞职、被罢免或者新补选的,由村民委员会公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擅自提前或者拖延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不依法公布选举日、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投票地点,不依法发放选民证、委托投票证或者违法取消选民资格的;
(三)违反本办法指定、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在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有关调查中,弄虚作假、故意包庇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失职或者长期不履行职责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伪造选举文件或者选票,虚报选举结果以及有其他选举舞弊行为的;
(三)对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妨害村民行使民主选举及有关自治权利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贿选行为之一的,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实物拉选票的;
(二)贿赂选举工作人员的;
(三)许诺当选后为投票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四)具有其他可能影响选举结果的贿选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新一届村民代表,应当在新一届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前推选产生,由乡镇人民政府颁发村民代表证。村民代表的具体名额,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交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新一届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完成后的三十日内推选产生。推选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本村民小组会议,有本村民小组参加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登记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候选人的条件和具体推选程序参照本办法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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