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现代物流业促进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92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现代物流业促进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现代物流业促进规定
(202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发挥现代物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开展现代物流业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经营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现代物流业,是指货物、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中,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有机结合,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综合性服务的复合型产业。
第三条 现代物流业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统筹推进、创新驱动、联动融合、智慧引领、绿色低碳的原则,推进水运、陆运、空运等领域国内国际物流行业规则、规范、标准的应用,建设供需适配、内外联通、安全高效、智慧绿色的现代物流体系,与制造业以及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提升物流服务质量和效率,有效降低物流成本。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现代物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现代物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及时协调解决现代物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口岸建设规划等相衔接。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制定现代物流业发展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行业创新发展,提高物流组织化程度和效率,加强协同衔接和要素保障,优化物流服务价格管理机制,有效降低物流成本。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流业统筹协调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教育、公安、应急管理、统计、市场监管、供销等部门和邮政管理、税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现代物流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物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现代物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协助企业参与国家、国际等级企业资质认证,支持物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开辟国际市场。
物流行业协会应当发挥在物流规划、政策建议、统计与信息、技术合作、人才培训、咨询服务、对外交流合作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定期对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成效开展评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现代物流业发展措施。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基础设施一体化布局和建设,实现水路、铁路、公路、航空等交通运输方式联程联运和高效衔接。
支持推行多式联运经营人全程负责的“一单制”服务模式和集装箱运输“一箱制”服务模式,发展集拼集运、模块化运输、散装改集装箱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模式;推进铁路水路联运业务单证电子化,促进铁路、港口信息互联共享。鼓励探索开通中欧(中亚)班列铁路业务。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推进海口商贸服务型、三亚空港型、洋浦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实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推进洋浦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和全球性国际邮政快递枢纽承载城市建设,推进省级物流园区和海口临空产业园快递物流基地建设,推动在琼州海峡两岸建设一体化运作的物流园区,探索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合作建设跨境物流园区。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物流枢纽经济,加强产业园区、产业集群与国家物流枢纽、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等设施布局衔接、联动发展。支持产业园区、产业集群等新建或者改造物流基础设施,吸引第三方物流企业进驻并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物流服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进和培育物流、供应链龙头企业,支持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总部或者区域总部,推动供应链采购、仓储和配送等要素资源集聚。
支持物流企业通过采用新技术和新设备、创新物流组织和服务模式等方式转型升级,与全球物流企业、供应链企业开展分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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