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现代物流业促进规定(2)
鼓励境外物流企业、供应链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投资设立企业,依法投资建设、经营物流项目。
第十一条 鼓励物流企业与制造企业、商贸企业创新供应链协同运营模式,优化物流流程、共建设施设备、对接信息系统,将物流服务深度嵌入制造供应链体系。
支持具备条件的制造企业整合对接分散的物流服务能力和资源,实现规模化组织、专业化服务、社会化协同。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布局中小微物流企业集聚区,规划建设与集聚区配套的物流基础设施,推进中小微物流企业集聚、协同发展,延伸服务功能。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进口贸易需要,推动申请相关进境口岸资质,提升物流枢纽功能,保障物流链条畅通。
省人民政府口岸管理、交通运输、海关、海事、边检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合理优化对外开放口岸、“二线口岸”功能布局,推进口岸物流数字化转型,建立企业、港口和口岸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数据联动机制,实现空港和港航作业单证电子化,实施信用监管、智慧监管、分类监管和协同监管。
海关应当推进实施“提前申报”“两步申报”“抵港直装”“船边直提”等措施,创新国际邮件、跨境电商、国际快件监管模式,会同有关部门优化进出境寄递物品协作机制,实现对外开放口岸通关与物流的一体化服务联动。
对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列入高级认证企业、白名单的经营主体,海关应当适当减少出岛海关监管货物查验频次和对经营主体稽查、核查频次,可以适用分批出岛、集中申报等通关便利措施。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口岸合规收费管理,在口岸现场和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布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推动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设“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和联通欧亚主要港口的海洋运输航线网络。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金融管理、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洋浦建设区域国际集装箱枢纽港,加密国际海运航线,优化码头建设管理,深化与国际港口合作发展,打造国际物流枢纽中心和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支持洋浦建设海南国际能源交易和国际航运交易等场所。
支持扩大“中国洋浦港”船籍港登记规模,推行航运企业交通运输、海事、海关等相关船舶手续一件事一次办。
支持深化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业务,探索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
鼓励航运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推行集装箱外贸内支线进出口双向运作模式,实现舱位共享、便捷中转。支持航运企业依法开展集装箱国际中转和沿海捎带业务。
鼓励发展航运金融、航运代理、航运教育、航运咨询、海事仲裁等航运服务业,拓展航运服务产业链。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琼粤桂合作,整合琼州海峡两岸港口资源,推进琼州海峡港航一体化和智慧海峡建设。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琼州海峡两岸港航统一调度机制,优化过海服务模式,精准开展港口和船舶调度,开通适当班次货车专运航班,完善预约预售机制,最大限度减少船舶和车辆进出港等待时间;优化鲜活农产品等时效性要求高的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服务,确保“绿色通道”车辆优先进港、优先装船、优先离港。
支持低空跨海运输等新业态发展,探索推进集装箱甩挂滚装运输过海模式,鼓励物流企业采取联盟、网络货运等服务模式,降低过海物流成本。
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港航企业建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公共信息服务机制,及时发布周边路况、服务标准、船舶班期、气象服务等信息,建立健全特殊天气和繁忙时段应急过海疏运服务机制。港航企业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升紧急疏运效率,必要时及时启动应急运力。
气象部门应当对琼州海峡恶劣天气进行实时监测和预报预警,并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海事等部门和单位;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航复航信息发布、应急处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机场运营人加强航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海口主航空区域枢纽机场建设,增强相关机场的货运功能,培育规模化、专业化、网络化的国际航空物流骨干企业。
支持航空公司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枢纽化运营。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引导航空公司充分用好航权开放政策,拓宽国际和地区航空客货运航线,构建枢纽化航线网络。
鼓励综合性航空物流企业发展中转集拼业务,提供国内转国际、国际转国内、国际转国际等空运中转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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