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海南自由贸易港现代物流业促进规定(3)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临空临港区域、物流园区的跨境物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物流企业建设集散中心、分拨中心和海外仓等境外分销和物流服务网络。

  支持物流企业发展国际寄递业务以及离岸贸易、跨境货运代理、国际供应链、保税仓、跨境直播物流等服务,建设跨境电商出口退换货与维修专用仓。

  支持跨境电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冷链物流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推进田头冷库、移动冷库等产地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支持发展产地冷链物流设施设备租赁等社会化服务,改善机场、港口、铁路场站冷链物流配套条件,鼓励供销、邮政快递、交通运输、电商等企业共建共用冷链物流设施,引导商贸流通企业改善末端冷链设施装备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进和培育具有生产、加工、储存、交易、配送等一站式服务能力的冷链供应链企业,开展生鲜食品和医药产品等冷链进口运输、仓储、加工、贴牌等增值服务,支持建设运营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系统平台,推动农产品集散地发展生鲜电商产地直发等冷链物流新业态新模式,鼓励发展铁路冷链货运,加强冷链物流服务全流程管理。

  鼓励移动冷库和公共冷库共享共用。鼓励企业对在用冷库以及冻结间、速冻装备、冷却设备等低温加工装备设施开展节能改造,使用绿色、安全、节能、环保冷藏装备设施和绿色低碳高效制冷剂、保温耗材。

  供电部门应当做好冷库、港口岸电、机场岸电等供电保障工作。

  第十八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建设县域快递物流中心、乡镇快递物流站点、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等寄递基础设施,推动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纳入公共设施建设范畴,支持在农产品产地、渔港规划建设综合加工配送中心,完善农产品产地预冷、分级、加工、包装和营销物流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邮政快递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支持邮政快递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鼓励邮政快递、交通、供销、商贸流通等主体采取多种方式共建共享末端配送网络,推广农村寄递物流共同配送模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邮政快递企业、快递末端服务设施运营企业在住宅小区、商业楼宇、高等院校、产业园区、交通枢纽、村庄等区域设置快递末端服务设施,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以及相关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为邮件快件末端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提供便利,支持邮政快递企业使用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等开展末端揽投业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车厢规格、车身标识、行驶区域、禁行路段等作出规定,建立健全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交通违法信息通报机制。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物流绿色化转型工作,支持物流枢纽场站、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等绿色化升级改造,加强和优化货运车辆适用的充(换)电站(桩)、加氢站及内河船舶适用的岸电设施等配套布局建设。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科技、邮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物流企业绿色发展。

  鼓励物流企业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的材料,减少过度包装、二次包装,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运输工具,加快推进绿色化转型。

  鼓励物流园区加快推进供能结构调整,合理利用物流园区空间区域建设分布式光伏等可再生能源设施,探索物流园区光伏发电、绿电直供等消纳利用机制,打造绿色零碳基地。

  探索逆向物流发展模式,建立健全逆向物流服务体系,培育专业化逆向物流服务企业,促进产品回收和资源循环利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仓储、中转、配送应急物流设施布局建设,整合优化存量应急物资储备、转运设施,在重大物流基础设施规划布局、设计建造阶段充分考虑平急两用需要,提升应急物流设施设备标准化和现代化水平,完善应急物流设施网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在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务的港口、机场等周边适当区域规划公共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务的港口和机场等应当规划建设符合安全标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放场所,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的应急物流工作机制,加强应急物资采购、运输、储备、调拨工作,推进应急信息数据资源共享,保障应急物资有序中转。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省级智慧物流大数据平台,利用大数据、云服务、物联网、互联网等先进技术,整合运力、仓储等相关资源以及货主需求,向企业提供物流交易、供应链优化等数字化服务,引导企业联动发展。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