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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现代物流业促进规定(4)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人工智能、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和物流大模型等先进技术在物流行业的集成应用,建设智慧港口、智慧公路、智慧物流枢纽、智慧物流园区和智慧仓储物流基地。

  鼓励发展与平台经济、低空经济、无人驾驶等相结合的物流新模式,使用无人车、无人船、无人机、无人仓以及无人装卸等技术装备,加强仓配运智能一体化、数字孪生等技术应用,创新规模化应用场景。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推动在物流枢纽、码头、海岛等重要地区规划建设低空飞行器起降设施,支持发展城市城际城乡低空物流配送。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物流企业研究开发数智化物流技术、设施设备和运营管理体系,促进物流科研成果产业化,加强物流领域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流领域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常态化推进机制。

  探索建立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物流数据开放互联机制,建立健全物流数据分类、共享等标准规范,编制物流数据共享、开放、授权运营目录清单。依托省数据共享服务门户、省政府数据统一开放门户等,依法推进港口、公路、铁路、航空、口岸联检单位等与物流相关的公共数据资源、社会数据资源开放互联。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合理确定物流用地规模和布局,统筹安排服务设施配套用地。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国家物流枢纽、国家物流枢纽经济区、临空经济区、临港经济区、省级物流园区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和物流仓储设施项目用地、用海、用岛、用岸线的合理需求,保障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寄递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支持物流通道、综合枢纽、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以及公路、港口、铁路、航空运输、低空经济飞行器起降设施、服务区等基础设施用地用海需求。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合理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允许物流仓储用地和一类工业用地合理转换;支持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物流及相关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支持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物流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统筹资金支持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物流信息化平台建设、物流园区建设等现代物流业发展,降低物流成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物流行业的信贷投放力度,鼓励国有资本、社会资本设立现代物流业发展基金。

  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为物流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利用智慧物流、绿色物流等物流技术和物流品牌开展融资服务。支持物流企业依法通过发行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和上市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保险机构为物流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鼓励境内外物流企业在开展跨境物流服务时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现代物流业人才机制,鼓励物流企业引进、培养现代物流高级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并保障人才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鼓励各类院校设置物流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物流相关课程,开展物流职业技能教育,与物流企业、供应链企业、物流园区进行产学研合作,建设现代物流实训基地,培养物流业发展急需专门人才。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推动、行业协会和企业等共同参与的物流标准实施推广机制。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商务、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并推广物流企业的标准化建设,监督物流企业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指导并推动制订与国际物流标准接轨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推进面向数字化与智慧化需求的物流装备设施标准制修订。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营商环境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物流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建立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用中国(海南)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信息,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明确失信信息公示期,按照各自职责对物流企业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物流企业平台运作实施监督管理,推动落实运营安全、用户权益保护以及合规管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完善平台规则,促进物流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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