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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的公告(5)

  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是指依托各级政务服务平台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专区(以下称注销平台),通过办件信息实时共享,实现企业退出涉及的税务注销、企业登记注销、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社保注销、印章注销等多部门注销业务申请“一表填报”“一次提交”“一网通办”。同时,经企业授权同意后,有关银行依企业申请信息提供银行结算账户销户预约服务。

  1.申请人登录注销平台,填写企业注销登记信息,根据企业具体需求勾选注销相关联办事项。

  2.税务部门向市场监管部门推送清税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在注销登记前查验电子清税信息,纳税人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

  3.市场监管部门对符合办理注销条件的,依法核准企业注销登记,向相关部门推送注销登记信息。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注销平台共享的企业注销登记信息,对不存在欠薪和未结清社会保险费及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情形,不存在正在处理中的社会保险争议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5.海关部门根据注销平台共享的注销登记信息,对已办结海关手续的报关单位,同步注销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无需企业再次申请。

  6.银行可通过注销平台获取企业银行结算账户销户申请信息的,应引导企业按流程办理银行结算账户销户手续。

  7.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企业注销登记信息,同步注销企业受益所有人备案信息。

  8.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注销平台将企业注销登记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同步注销公章刻制备案信息。

  五、特殊情形办理指引

  (一)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问题。对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形难以注销的,经书面及报纸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并清算完结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存在无法自行组织清算问题。对于企业已出现解散事由,但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董事)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形不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股东、董事、利害关系人等可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存在无法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解散公示、清算组信息公告和债权人公告的问题。在办理注销登记中,对未在登记机关备案登记联络员或登记联络员发生变更的,可以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联络员备案后,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解散公示、清算组信息公告和债权人公告。对于吊销企业存在类似问题的,也可以采取备案登记联络员的方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示或公告。

  (四)存在营业执照、公章遗失的问题。企业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存在营业执照、公章遗失的情况,按以下要求办理:1.营业执照遗失的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公开发行的报纸进行营业执照遗失公告,无需申请补发营业执照。2.非公司企业法人公章遗失的,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上级主管单位公章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3.公司公章遗失的,由符合公司法和章程规定表决权要求的股东签字盖章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4.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有前述第3种情况的,可参照执行。5.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公章遗失的,由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投资人签字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已注销的企业向银行申请银行结算账户销户业务,如遇公章遗失情况,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存在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无法缴回问题。登记机关依法作出注销登记决定的,企业应当缴回纸质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纸质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六)存在股东(出资人)死亡、注销或被撤销问题。企业股东(出资人)死亡、注销或被撤销,导致企业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该股东(出资人)股权(出资权益)的全体合法继受主体或者该股东(出资人)的全体投资人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相关事项,并在注销决议上说明代为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情况。因自然人股东死亡,导致其出资的企业难以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其有权继承人代为办理注销。有权继承人需提交身份证明和有关继承证明材料。

  (七)存在分支机构隶属企业已注销问题。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因隶属企业已注销却未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注销的,已注销企业有合法继受主体的,可由继受主体依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已注销企业无合法继受主体的,由已注销企业注销时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出资人)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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