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2)
第十条 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原则,结合申请人办事频率、习惯等情况,优化政务服务场所综合窗口设置,实现一窗通办服务模式。
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在政务服务场所设立“一件事”专窗、跨区域通办窗口等特色服务窗口。
第十一条 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建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政务服务场所综合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并通过开展行政办事员(政务服务综合窗口办事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定岗晋级等工作,强化人员队伍的稳定性。
政务服务场所综合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政务服务现场咨询、收件、出件及引导、帮办等工作。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业务要求选派首席代表、窗口工作人员、后台审批工作人员进驻政务服务场所。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审批经验的人员担任首席代表,负责督办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及管理本部门派驻工作人员,组织、协调涉及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的联合办理,配合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处理相关政务服务的投诉举报等工作。
政务服务部门派驻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业务要求,结合委托受理和授权审批的事项范围,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派驻工作人员接受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和派驻部门的双重管理,即业务上受派驻部门领导,日常工作、出勤考核等由同级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和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健全资格审查、培训、管理及服务监督考评等派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提升派驻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
派驻工作人员违反政务服务制度的,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向政务服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者人员更换要求,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保障派驻工作人员相对稳定。政务服务部门需要更换派驻工作人员或者安排临时顶岗人员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本级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章  政务服务运行
第十四条 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务服务部门拓展政务服务渠道,推进线上线下并行服务,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的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对已实现线上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原则上要同步提供线下窗口办事服务,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办事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申请人自主选择办事渠道。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与外地城市跨区域通办工作机制,拓展通办区域范围,优化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服务,推动更多需求量大、覆盖面广、办理频次高的政务服务事项实现跨区域通办。
第十六条 鼓励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政务服务部门创新服务模式,因地制宜提供导办帮办、咨询辅导、绿色通道、临时窗口、延时服务等便利服务。
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探索与电子商务、无人机物流、人工智能、机器人等热点产业合作,拓展延伸政务服务。
第十七条 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政务服务部门梳理采取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清单,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政务服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的;
(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三)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审批手册,制定审查工作细则,对进驻政务服务场所的事项逐项细化明确审查环节、内容、标准、要点以及注意事项、责任后果等,严格规范审批服务行为。
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审批手册,依法履职,不得擅自增设或者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提高或者降低审批门槛。
第十九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承诺制度,依法依规明确本部门进驻事项的办理时限,在承诺时限内对政务服务事项作出决定;依法可以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当按照程序办理。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办理时限预警制度,针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进度,实行预警提醒。
第二十条 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申请人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恪守从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中介服务活动,不得实施影响政务服务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对政务服务事项的咨询、预约、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评价等,实行全流程标准化管理,为申请人提供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政务服务。
第二十二条 政务服务场所综合窗口应当落实首问负责制,为申请人现场解答政务服务相关问题,做到有问必答、有疑必释,不得推诿扯皮、拖延塞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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