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3)
因专业性较强,需要相关政务服务部门解答的,相关政务服务部门接到政务服务场所综合窗口相关协助解答的要求后,应当立即安排解答,为申请人提供专业性的业务辅导、法律咨询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办事指南的要求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申请人已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材料的,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要求其另行提交内容相同的纸质申请材料。
政务服务部门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申请人认为共享信息有误的,应当向政务服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政务服务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核实。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和时限要求,并出具一次性补正告知书;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逾期未补齐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政务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受审分离”模式,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适用“收件即受理”、简单事项当场办结。除可以当场办结的政务服务事项外,政务服务部门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政务服务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公章和注明日期的电子或者纸质的书面决定。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多个政务服务部门联合办理的,应当通过集中办理、并行审查、数据共享、联审联办等方式提升审查效率。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办结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在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载明的承诺办结时限内办结。政务服务部门对申请事项审查后不予通过的,应当出具加盖公章和注明日期的电子或者书面决定,并载明理由及申请人进行投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五条 综合窗口收到政务服务部门移交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结果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查询和领取。
申请人到现场领取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结果的,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核对领取人身份信息,填写送达回证;邮寄送达的,应当做好邮寄登记,保留邮寄凭证。
本市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申请人可以在线上线下评价政务服务。申请人到现场领取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结果的,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引导申请人对相关政务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情况进行评价。
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第三方物流公司开展服务合作,建立双向寄递合作机制,为申请人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十六条 政务服务部门办结政务服务事项后,应当及时将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归档管理。政务服务档案的归档整理、保存利用、移交接收等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海南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强数据归集、数据共享、数据应用等全过程管理,并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第二十七条 本市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健全审批和监管衔接机制。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的办理信息和办理结果同步推送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推送政务服务部门,实现审批和监管信息及时共享。
第四章  政务服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务服务监督,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目标考核等监督考核制度。
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主要对下列事项开展政务服务监督:
(一)国家、本省和本市政务服务改革政策及相关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二)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办理权限、办理流程、办理效能的履行情况;
(四)政务服务场所规范化运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以及明察暗访、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电子监察等多元化监督评价体系。
政务服务场所应当通过设置意见箱、投诉举报电话、网络专栏及现场投诉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市、区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与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相关的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单、投诉举报、差评整改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研判,并对政务服务相关问题予以通报。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深入研究本部门在政务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优化服务”闭环机制。
对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政务服务问题,被监督的政务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可以举证解释和申诉申辩;经调查复核后认为不成立的,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被监督的政务服务部门。
第三十一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政务服务相关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纠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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