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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4)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政务服务场所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提醒、劝导、制止等措施:

(一)发放商业宣传资料、招揽业务等干扰政务服务秩序;

(二)一人取多号、取号不办事、以号牟利等扰乱政务服务秩序;

(三)挤占办事窗口、电脑、座位等公共资源,影响申请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四)其他影响政务服务秩序的行为。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央、省驻市机构及本市园区的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所在地政务服务场所集中受理、办理的,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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