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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2)

  第十一条 本市推动建立便捷、高效的数字化服务平台,为“门前三包”责任人有效履行责任、市民群众便捷参与监督等,提供开放的数字化、智慧化支撑。

  第十二条 本市将“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工作体系,并探索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门前三包”责任人履行责任成绩显著的,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单位和个人影响环境卫生、城市容貌和环境秩序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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