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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3)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市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

  社会力量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诚信、公益、公开的原则,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所设奖项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科学伦理。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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