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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5年11月14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公布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涉及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3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2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附件1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对《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奖励在我区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助力科技强国建设,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西藏篇章,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将第三条修改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自治区党委。”

3.将第四条修改为:“自治区维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坚持国家战略导向,与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需要及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坚持“四个面向”,聚焦“四件大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提名、评审和奖励,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4.将第八条第(四)项删除。

5.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奖励一次。杰出贡献奖不设等级,不超过1人,可以空缺。项目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40项,一等奖、二等奖比例原则上为1:2。”

6.将第十四条中的“每年”修改为“每次”。

7.将第十五条第七项修改为:“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

8.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提名单位、个人和有关专家对异议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核、裁定。异议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次评审;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次评审;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提名。异议未解决前不得再提名。”

9.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提交专业评审组评审,由专业评审组评审后提出获奖人选、项目、奖励等级的建议。”

10.将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评审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专家与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及候选项目完成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11.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提出获奖人选、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方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

12.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规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拟定,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批准。”

13.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请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14.将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中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修改为“自治区”。

15.将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修改为“自治区党委、政府”。

16.将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中的“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修改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17.将第六条、第七条中的“评审委员会”修改为“专业评审组”。

18.将第八条中的“评审委员会成员”修改为“评审专家”。

19.将第二十九条中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修改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对《西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1.删去第四条第二款。

2.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由有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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