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31日十二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四章 人员招录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综合保障的原则,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第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依法承担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是国家消防救援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重要补充,纳入国家消防救援力量统筹规划布局,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保障措施,确保队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自治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业务指导和指挥调度等工作。地(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具体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具有公益属性,参加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等执勤任务,不得收取费用。
第七条  对在消防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及其队员,自治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二)国家标准《乡镇消防队》规定的乡镇;
(三)其他需要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区域。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消防规划,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组织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布局、建设方案由县(区、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报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审核, 经县(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人员防护装备配备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组建后,当地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撤销、整合,变更政府专职消防队。确需撤销、整合、变更的,应当经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同意,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有关规定,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建立统一的建制称谓、内务设置、服装标志和证件。
政府专职消防员退出时,应当上交配发的服装标志和证件。
第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实战演练;
(三)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掌握辖区内的消防水源、道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资料档案;
(五)保护灾害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灾害事故原因;
(六)定期向所属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工作;
(七)对消防器材,装备进行日常养护,确保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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