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制药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2)
三、加强组织实施和事中事后监管
(六)加强组织实施与培训宣传。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本意见的宣传推广,对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园区管理机构、企业做好政策解读,加大对基层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的指导和帮扶,积极引导制药企业规范开展环评和排污许可工作。
(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鼓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与制药企业所在产业园区共享制药项目变化信息,联合加强环境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排污单位未依法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或未依法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四、医药制造业”和“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中的药物研发机构建设项目(P3、P4生物实验室除外),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建设项目参考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5年12月22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