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5年12月23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我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7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郑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九条:“发起人应当对行业协会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应当对行业协会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发起人在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后,应当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行业协会登记时,可以对行业协会成立的必要性、宗旨、业务范围和相关经济组织的意愿等情况组织听证。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删去原第十二条。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
“担任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按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实行会长轮值制的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可由副会长或者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
“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将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修改为:“(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人社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行业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纳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基本社会保险范围,并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待遇。
“行业协会中具备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审,行业协会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行业协会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行业协会继续以行业协会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将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准予登记的”。
二、将《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将第七条修改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一般由产权人交存,已售出的公有住房的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交存。”
将第九条修改为:“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进行不动产权登记时,应当核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情况。尚未售出的房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代交该部分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
“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自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所有”修改为“共有”。
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将第十六条第四款修改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已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一并转移给买受人。”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已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申请使用。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政府代管的,其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编制方案。申请人应当组织查看核实损坏现场,结合受损情况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申请使用原因、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清单及预算、维修施工单位的选择方式、工程验收及决算方式、表决和费用分摊范围等内容。使用方案应当向相关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二)业主表决。使用方案应当由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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