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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代都城遗址保护条例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三十二号

《郑州商代都城遗址保护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9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2月4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23日    

郑州商代都城遗址保护条例

(2025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郑州商代都城遗址的保护,彰显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色,赓续历史文脉,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遗址保护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郑州商代都城遗址的文物保护、科学研究、展示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郑州商代都城遗址,是指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金水区、二七区行政区域内,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以商文化为核心的都城遗址。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郑州商代都城遗址保护应当贯彻国家文物工作方针,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统筹协调、社会参与的原则,注重展现商都文化的独特性,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郑州商代都城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保障机制,研究解决遗址保护、管理、展示和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郑州商代都城遗址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遗址周边秩序维护、环境保护等工作,建立遗址保护工作责任制度,明确遗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遗址保护职责。
  第五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郑州商代都城遗址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郑州商代都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遗址的日常保护、管理和利用等工作。
  遗址所在地的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遗址保护、管理、展示相关工作。
  市、遗址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园林、文化广电和旅游、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遗址保护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遗址及其历史风貌、自然环境的监测、维护;
  (二)参与遗址保护各类规划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及具体实施;
  (三)负责郑州商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遗址保护规章制度,采取相关安全防范措施;
  (五)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及其自然环境的活动;
  (六)组织遗址相关文物及资料的征集、整理、收藏和陈列展示,建立遗址资料档案库;
  (七)组织开展与遗址有关的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
  (八)协助做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
  (九)开展与遗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十)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遗址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郑州商代都城遗址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收购、陈列展览和安全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核拨专项经费。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遗址的义务,对破坏遗址、盗掘文物以及其他危害遗址安全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对破坏遗址等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开展研究、捐赠资金、捐献文物、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郑州商代都城遗址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遗址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对在遗址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郑州商代都城遗址保护规划是郑州商代都城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重要依据。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依法划定,并按照规定设立保护标志、界桩。
  在考古调查与发掘过程中,新发现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址、遗迹,应当及时纳入遗址保护规划,实行动态保护。
  第十二条 郑州商代都城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遗址的历史风貌、自然环境;
  (二)城垣、宫殿区、窖藏坑、祭祀、墓葬、作坊、城市基础设施等遗址、遗迹;
  (三)陶瓷器、骨器、石器、玉器、金属器等可移动文物;
  (四)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文化遗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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