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医药发展促进条例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三十一号
《郑州市中医药发展促进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9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2月4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23日
郑州市中医药发展促进条例
(2025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研支持
第五章 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建设中医药强市,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和作用,提升人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河南省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医药服务、产业发展、教育科研、文化传承及保障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传承和创新、保护和发展相结合,运用现代科学解读中医药学原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升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将中医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医药发展专项规划,建立健全与中医药发展规律相适应的服务、管理和保障体系,推进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辖区内中医药的推广、应用提供支持,发挥中医药在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中的作用。
第五条 市、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科技、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林业、园林、文化广电和旅游、民政、体育、商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医药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保护,扩大中医药文化知识普及和宣传,支持申报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挖掘、整理、研究、展示岐黄文化,打造郑州中医药文化品牌。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大力弘扬中医药文化知识,宣传中医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营造全社会信中医、爱中医、用中医的浓厚氛围。
每年农历三月初三所在的周为岐黄文化宣传周。
第七条 中医药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开展学术交流、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等活动。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八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和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完善中医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中医科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中医药服务体系。
第九条 支持国家医学中心(中医类)建设,打造以中医特色诊疗技术为引领的针灸中心、转化中心、制剂中心等医教研基地。
支持中医医疗机构承接国家、省级优质医疗资源平台建设,鼓励发展中医优势专科。改善中医专科诊疗设施,推广实施中医优势病种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提高重大疑难疾病专科诊疗能力和疗效水平。
第十条 市、县(市)、区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在硬件建设、人员配备、科研创新等方面增加投入,结合自身优势牵头组建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馆,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应当设立中医阁,提升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应当按照标准设置中医临床科室和中药房,合理配备中医医师、中医床位,提供中西医并重的诊疗、护理、康复、临床营养等全链条、全周期服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置国医苑,开展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旗舰科室和中西医结合试点单位建设,促进中西医协同发展。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西医协同发展体系,科学配置中西医资源,推动医疗机构中西医联合诊疗、临床协作;完善西医学习中医制度,将中医药理论和临床应用等内容纳入非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继续教育和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内容,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
第十二条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鼓励品牌化、连锁化发展。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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