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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
  (三)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1.删去第四条第四款中的“国土资源、”。
  2.将第六条中的“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3.删去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中的“、国土资源行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郑州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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