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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

  第十五条依法需要水利、生态环境、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应当由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对违反水利、环保、文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林业、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报告时,依据国家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无合法手续的项目不得批准核拨扶持资金,对已发放的专项扶持资金,应当依法追回;

  (三)不动产登记部门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不得办理相关登记;

  (四)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文化广电和旅游、生态环境、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协助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通知后,对申请使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核发相关证照;

  (五)公安机关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对组织、策划、教唆、煽动群众妨碍依法查封、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

  (五)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擅自对建筑物、构筑物改建、扩建的;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

  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等法律、法规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行为实施时的法律、法规认定。依法需要强制拆除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市、县(市)、石龙区、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处理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对违法建设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违法建设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城市、镇规划区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对乡、村庄规划区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

  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职责。

  因违反土地、水利、交通、林业、消防等法律、法规形成的建设行为,由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交通运输、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有关单位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助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通知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提供相关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提供相关工程设计服务或者施工作业;

  (三)监理单位不得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提供相关工程监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其辖区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劝阻,并向处理机关举报。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管理范围内发现违法建设的,有权劝阻,并向处理机关举报。

  第二十三条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出租、出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或者用途。

  第二十四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辖区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在发现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未按照通知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二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处理。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在接到市人民政府责成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设备等措施。

  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县(市)、石龙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照前款规定程序制止。当事人未按照通知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的,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县(市)、石龙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设备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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