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和推进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严格规范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结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鉴定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就规范和推进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分工,部署和监督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检测
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成立国家资质认定公安、检察技术评审组,设在公安部刑侦局,协助市场监管总局开展国家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省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别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领导下,开展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的组织、推荐、指导等工作。
二、申请范围和工作程序
(一)从事法医类鉴定(法医物证、法医毒物)、物证类鉴定(微量物证)、声像资料鉴定(录音资料、图像资料)、电子数据鉴定和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检察机关鉴定机构,从事DNA鉴定、理化鉴定、声像资料鉴定(语音资料、影像资料)、电子数据和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通过资质认定的检测实验室(详见附件1)。
(二)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登记管理的检察机关鉴定机构的检测实验室、由公安部登记管理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检测实验室,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其他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检测实验室,申请省级资质认定。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的,申请材料需经国家资质认定公安、检察技术评审组审核后,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申请;申请省级资质认定的,需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核后,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工作规定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共同发布《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详见附件2),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一并作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评审依据。
(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持有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编制部门,或者县级及以上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设立鉴定机构的批准文件。
(三)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的项目,应当在2年内参加过省级及以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合格)”结果。
(四)经资质认定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检测实验室为鉴定活动提供检测数据支撑的,应按照资质认定有关规定出具检测报告(记载检测数据、结果的书面资料),鉴定意见书上无需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四、有关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组建专家库,对鉴定机构检测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对在监管中发现鉴定机构检测实验室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将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各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站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沟通、密切协作,认真组织开展资质认定工作,确保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检测实验室工作规范。各鉴定机构要持续完善实验室管理体系和独立、公正、可控的运行机制,全面提升技术能力和公信力。对无需取得资质认定的鉴定项目,应利用已有的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对其开展监管,确保鉴定质量和技术水平。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技术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公刑〔2015〕1681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6〕71号),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公刑侦〔2021〕4329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领域分类表
2.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安 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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