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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2)

  (十一)稳妥有序探索规模化消纳利用渠道。在符合环境质量标准、污染风险管控要求和安全生产要求前提下,探索通过井下充填、矿坑回填、生态修复等方式规模化消纳利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建立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加强部门协同,严格履行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坚决防范以规模化消纳利用名义非法倾倒。

  六、实施重点领域专项整治

  (十二)开展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深入开展重点区域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排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逐一限时整改。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单位和个人,斩断黑色利益链条。

  (十三)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污染隐患专项整治。系统摸排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污染隐患,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加快制定整治技术要求,“一场一策”开展专项整治。2024年底前停用的填埋场,除有后续使用计划的外,原则上到2027年全部完成封场治理。

  (十四)深入推进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加快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设施规划建设。深入排查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各环节违法违规问题。加强跨部门常态化联合执法和惩戒,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渠道,依法从严从重从速查处一批典型案件。

  (十五)开展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堆存场所专项整治。摸清全国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管理情况。开展环境风险调查评估,“一场(矿)一策”深入推进涉重金属矿山、尾矿库、堆(渣)场、危险废物填埋场等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到2030年,完成全国60%以上的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治理,全面完成赤泥库、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整治。

  (十六)深入推进磷石膏综合治理。“一库一策”推进磷石膏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加强磷石膏贮存、运输、利用等环节环境管理,严格执行磷石膏利用和无害化贮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依法严肃查处磷石膏相关环境违法行为。到2027年,云南、湖北、贵州、四川、安徽、重庆等地区完成存量磷石膏库整治。

  七、严格全过程监管和执法督察

  (十七)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加强固体废物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监管,依法强化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固体废物填埋、危险废物焚烧和工业窑炉协同处置、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自动监测,推进危险废物全过程实时动态监控。推动企业开展数智监控设备升级改造。

  (十八)强化环境执法督察。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从生产到处置各环节全链条监管。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强化对私设暗管偷排等主观恶意明显、环境危害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生态环境部门对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持续开展重点区域“清废行动”。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联合监管执法机制,加大对跨省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将违法违规处置固体废物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八、完善法规标准和技术体系

  (十九)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推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和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推动排污单位依法披露工业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并将其纳入环境信用评价。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建筑垃圾等方面法规规章。加快出台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完善大宗固体废弃物和再生资源等统计调查制度,健全循环经济统计体系和评价制度。

  (二十)发挥标准牵引作用。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大落后工艺装备限制和淘汰力度。分类制修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完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和产品质量标准,明确再生原料和固体废物判定条件。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治理国际标准制修订,加强标准和认证体系国际衔接。

  (二十一)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加强固体废物循环利用及重金属污染治理关键技术研发,开展资源循环利用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制定生态环境技术指导目录。修订矿产资源、工业资源等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

  九、加强政策保障

  (二十二)强化用地保障。科学规划固体废物回填矿山采坑项目。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贮存等项目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保障范围。各地加强资源循环利用项目用地保障,安排不少于1%的产业用地用于支持资源循环利用设施建设。

  (二十三)强化投资财税金融政策支持。用好各级各类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建设,尽快补齐固体废物无害化贮存、转运、处置等设施设备短板。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完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的政策执行口径,引导经营主体加强循环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机制,引导有关企业加大固体废物综合治理技术研发投入,形成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发挥市场力量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二十四)完善收费制度。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合理制定和调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支持地方完善收费模式,结合垃圾分类情况,探索差别化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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